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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   宿舍管理组织体系学生宿舍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工作处、学院、宿管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

第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的职责:
1
、负责学生宿舍房屋维护维修管理;
2
、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空调供应与维护;
3
、负责学生宿舍防火防盗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4
、负责学生宿舍床铺、桌椅、洗漱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修;
5
、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6
、负责宿管员聘用、管理、考核及队伍建设;
7
、负责宿舍灭鼠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1
、指导学院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和评比工作;
2
、指导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公共区域的宿舍文化建设;
4
、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稳定工作;
5
、负责对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6
、统筹各学院学生宿舍床位分配、学生住宿调整工作;
7
、负责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
8
、指导校宿管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素质导师的职责:
1
、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2
、培养学生文明住宿行为习惯,维护宿舍秩序;
3
、开展学生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教育;
4
、定期到宿舍开展内务、安全、文明、归寝等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学生,依据校纪校规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5
、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寝室成员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寝室内部矛盾;
6
、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型寝室建设;
7
、指导寝室成员推选寝室长,并指导寝室长开展工作;
8
、根据规定落实星级文明寝室评比有关工作;
9
、负责本班级学生入住、调整、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上报工作;
第六条  宿管员的职责:
1
、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安全;
2
、协助值班素质导师和学校、学院领导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开关宿舍大门。
4
、对出入大门的可疑人员进行检查,做好大门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公司;
5
、认真检查出入者携带的行李、贵重和大件物品并详细登记,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汇报;
6
、对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验证、登记、询问制度,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宿舍区;
7
、负责门禁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跳跃门禁进出宿舍;
8
、做好楼栋内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准确报告学生工作处;
9
、做好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工作。
第七条  宿管会的职责:
1
、加强与学生工作处及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学生与学校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
、积极协助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宣传工作,协助素质导师、宿管员做好学生工作;
3
、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文化建设;
4
、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寝室、优秀楼长、优秀层长的评选;
5
、加强学生宿舍楼的卫生、用水、用电安全及设施的监督和监管,处理学生各楼层出现的意外问题,遇到问题及时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
、督促检查各楼长职责和各楼长计划的实施情况,协调楼层和学院之间学生的关系,帮助楼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楼长的职责:
1
、指导楼层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2
、协助宿管员开展宿舍管理工作;
3
、维护本楼栋的公共设施安全,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楼层长的职责:
1
、督促寝室长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
、负责管理本层宿舍所有公用设施;
3
、负责本楼层学生不文明行为的督察,并及时向宿管会和学生工作处反映情况。
第十条  寝室长的职责:
1
、负责宿舍内务管理工作,督促值日生做好工作;
2
、协调宿舍同学之间关系,调解宿舍成员间的矛盾;
3
、督查宿舍同学及时就寝,注意安全,对异常情况须向宿管员和素质导师报告;
4
、督促同学遵守学校住宿规定,及时制止违纪违规现象;
5
、将宿舍中需要维修的情况向宿管员反映;
6
、带领宿舍成员开展五星级文明寝室建设。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校内居住,实行男女分区、年级分栋、学院分层、专业班级集中居住。考研、考公学生向学院申请后,可集中居住。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分配的宿舍及床位居住,不得强占或对外出租、转让。未经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学生私自调换寝室的,素质导师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对私自出租床位的,后勤服务公司对租床位者将追缴住宿费,对出租床位者报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寝室成员因存在矛盾、生活习惯、作息时间不一致等情况确需调整宿舍的,应向素质导师提出宿舍调整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在学院内部先行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内部宿舍调整存在困难的,将宿舍调整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不允许学生走读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说明客观原因,由家长签字同意并亲自到校说明情况。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居住。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与学院签订安全协议,并将在外住宿地点、联系电话报学院备案,学生在校外居住发生任何人身意外、财产损失及法律纠纷的,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未办理校外居住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居住;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毕业或中途转学、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等,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房手续,并在5日内搬离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特殊情况要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未经学生工作处或学院书记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实习生在校外集中实习期间不安排校内宿舍,实习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确需在校居住的,学生本人向素质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安排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9:00—21:00,来访人员需在规定来访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探访。探访完毕,宿管员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须进入学生宿舍,经宿管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管制刀具或其他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烧煮、烹饪;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下列电器,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宿舍线路短路、宿舍火警等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
、电热毯、电热棒、电烙铁等易引起安全事故的电器;
2
8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3
、电炉、电磁炉、电水壶、电饭煲、微波炉、电火锅等电炊具以及烘干机、电冰箱;
4
、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5
、电动车电池。
(三)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拉电源等,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
、从固定插座以外的地方引出线路的;
2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3
、破坏宿舍供电设施,盗用公用电源。
第二十一条  各寝室成员要自觉遵守消防有关规定,做好防火工作。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设施,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况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还需按消防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注意防盗,贵重物品要注意保管,现金要存入银行,离开寝室要及时关门关窗,学生携带贵重物品离开宿舍要主动在宿管员处交验登记。寝室成员每人配备一把钥匙,不得转借他人,私借私配钥匙造成本寝室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通过门禁系统刷卡进出宿舍。楼栋住宿学生不得将楼栋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一人刷卡多人进出,不得跳跃门禁系统进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将门禁卡转借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本楼栋财物被盗的,除赔偿有关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寝室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节约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2
、爱护寝室设施,不准私自拆卸、损坏,损坏公物需照价赔偿;
3
、寝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在走廊上打球、溜冰等。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废纸、果皮、杂物,不得向窗外或在楼道泼水、掷物、扔垃圾等。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
、按时归寝、就寝。宿舍楼晚上十一点锁门、熄灯,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一学期晚归2次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一学期晚归3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5
、文明上网,不得沉溺游戏、过度上网,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得上淫秽网站;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或浏览淫秽网站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6
、寝室不得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
、自觉抵制小商贩进入宿舍贩卖商品。学生在宿舍楼内严禁从事租赁、代售、促销、直销等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
、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因私一律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新生报到期间除外),因公需进入异性宿舍的,须出示证明,经楼管员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逗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未经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宿舍的处领导或学院书记批准,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规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9
、不得在宿舍内乱贴乱画。影响宿舍卫生环境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  要努力创建学习型寝室,营造寝室良好的学风。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比学赶帮,积极进取,培养成功素质。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应文化高雅、布置美观,体现较高的文化品位。
第二十七条  以寝室为单位积极开展健康高雅和富有特色的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六章  星级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化管理,创建和谐校园,营造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比内容及方式:
文明寝室评比采取五星级模式,五星标准为:守纪安全、卫生整洁、勤奋学习、文明和谐、创新创业,一个项目合格即可获得一星;守纪安全项目合格才有资格获评其它星级。守纪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寝室被认定为不合格寝室。五星级寝室标准:

项目

评比内容

分值

考评方式

考评单位

守纪安全

寝室成员无违反本文件第20条有关规定的情况

合格不合格

在一年内,学生工作处、资产处、保卫处、学院或宿管会分别检查不少于5次,违反评比内容其中一项即为不合格

学生工作处、资产处、保卫处、学院、
宿管会、宿管员

寝室成员无打架行为

寝室成员无偷盗行为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吸烟行为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饲养动物行为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打麻将、带彩打牌等行为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酗酒行为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留宿异性行为

寝室成员无破坏公物行为

寝室成员无涉黄行为

寝室成员无因失信行为被扣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

寝室成员无夜不归宿现象

寝室成员在寝室内无从事商业活动行为

寝室成员无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

寝室成员无违反校纪校规被处分情况

卫生
整洁

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等垃圾

25

每个月,宿管会对全校寝室组织检查一次,期末平均分低于80分即为不合格

宿管会

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25

墙面无球印、脚印、墨迹、蜘蛛网等

25

床上用品整齐,被子、床单叠放平整,蚊帐悬挂整齐

25

勤奋学习

寝室成员无挂科

合格不合格

在评比当年,评比内容其中一项未达标即为不合格

素质导师评选,教务处核查

寝室成员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学院本年级本层次(本科、专科)学生平均值

寝室成员上课、早自习、图书杂志阅览等项目学期出勤率达95%(含请假人员)

文明
和谐

寝室成员在宿舍内无大声喧哗、乱贴乱画行为

合格不合格

在评比当年,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院或宿管会每月分别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违反评比内容其中一项即为不合格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院、
宿管会、宿管员

寝室成员无彻夜上网娱乐聊天打游戏行为

寝室内无明显异味

寝室成员和睦相处,无严重矛盾现象

创新
创业
 

寝室成员平均创新创业专项测评学分高于同学院同层次同年级(本科、专科)学生平均值

合格不合格

在评比当年,寝室成员平均创新学分和专长学分其中一项未达到评比内容要求即为不合格

带班素质导师、班委
成员

寝室成员平均专长学分高于同学院同层次同年级(本科、专科)学生平均值

备注

守纪安全星级评定中,因寝室成员个人违纪导致该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的,只扣除当事人的思品素质学分;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寝室成员均按照不合格寝室标准扣除思品素质学分。

 

第三十条  评比程序
1
、各考评单位按照考评方式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通报,检查时不得提前通知;
2
、学期末,由校宿管会根据日常检查确定各宿舍守纪安全、卫生整洁、文明和谐三个星级评比结果;
3
、学期末,素质导师组织班委成员评比各宿舍勤奋学习、创新创业星级获得状况;
4
、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结果在院内公示不少于一周;
5
、院内公示期,学生对评比程序、评比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投诉,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投诉一周内进行回复;
6
、学院将星级文明寝室评比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对五星级和四星级寝室进行全年复查,核查完毕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各寝室星级评比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五、四星级寝室的寝室长和寝室成员在思品素质测评时按照五星级寝室寝室长0.4分、五星级寝室成员0.3分、四星级寝室寝室长0.3分、四星级寝室成员0.2分的标准认定思品素质学分。寝室未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寝室长、寝室成员在当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推优入党、不得参评校内外奖学金、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学期内评为不合格的寝室,寝室长、寝室成员在思品素质测评时寝室长按0.3分、成员按照0.2分的标准扣除思品素质学分,且寝室长、寝室成员在当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推优入党、不得参评校内外奖学金、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在评比当年,寝室(寝室居住人员不少于4人)达到下列任一条件的,该寝室评为卓越寝室,在思品素质测评时按照寝室长1分、寝室成员0.6分标准认定思品素质学分:
1
、寝室成员都考取研究生(含出国留学读研);
2
、寝室成员都考取公务员(含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参军入伍);
3
、寝室成员都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
、寝室成员都获得全国大赛(教学成果奖中认定的AB级赛事)奖项;
5
、寝室成员都成为市级作协会员;
6
、寝室成员都创业并取得一定成绩;
7
、寝室成员都获得发明专利。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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